为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,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血吸虫病防治条例》等规章制度,西源乡在全乡有螺区域依法实行封洲禁牧,依法对全乡有螺区域实行全面封洲禁牧。
一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洲禁牧区域放养、散养牛、羊、马、驴等家畜。
二、有螺区域沿线村居如长溪、沙塘等村在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,并安排专人巡查,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予以协助,并告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。
三、封洲禁牧区域现有禁养家畜全部撤出,依法接受处理。对禁养家畜持续养殖的,依法予以扣押扑杀,并从严追究养殖人的责任。
四、禁牧区域沿线各农户积极配合禁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。凡抗拒、阻挠禁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血吸虫病的防治意识,自觉抵制在禁牧区域的放养行为。(西源 石英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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